警察與公民社會
社協一直關注警察及其他紀律部隊濫權的問題,目標是改善有關政策及機制,增強香港市民的人權保障。警隊是政府控制社會的國家機器,亦是管治者控制公民社會發展的工具。現行法例賦予警方廣泛權力,令警方有很大自由度去決定應否截查、拘捕、羈留或批准當事人保釋等。
警務人員的權力受到法律限制。雖然香港法律沒明文規定人身權利受到保障,不過法律仍可通過限制警權的方式來保障人身各種權利。守法的精神不單適用於市民,也適用於警方。警方是執法者,亦須是守法者,他們只可依循法律所授予的權力行事,任何越權的行為,都屬非法,應該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警察權力與我何干?
現行法例賦予警方廣泛權力,令警方有很大自由度去決定應否截查、拘捕、羈留或批准當事人保釋等。雖然香港法律沒明文規定人身權利受到保障,不過法律仍可通過限制警權的方式來保障人身各種權利。守法精神不單適用於市民,也適用於警方。警方只可依循法律賦予權力行事,任何越權行為均屬違法,應受到法律制裁。
雖說大多數警察都是知法守法,惟當中不乏害群之馬,加上現行制度的缺陷,警方可能濫用權力,欺壓公民,直接妨礙公民社會發展。公民應積極運用應有權力,保障自身權益。
警察的權力及限制
警察權力主要以警隊條例(香港法例第232章)為法律依據,法例第46及47條列明,警務處處長可不時發出警察通令及總部通令,指導前線警務人員執行職務,守則屬內部文件,但根據公開資料守則,一般市民也有權要求索取查閱,了解警察的權限。
警隊條例總共分為十八項,主要是維持公共安寧、防止罪案、保障市民生命及財產的安全、根據法律拘捕疑犯、在公眾地方管制集會、指揮交通等。若警方沒有依據法律執行職務,市民便應主動作出投訴。
警方的職責
l.維持公安;保護公義和平;
2.防止及偵查罪案及惡行;
3.防止對生命及財產的損害;
4.拘捕法律上有充份理由拘捕的人士;
5.在公眾地方管制集會及遊行;
6.在公眾通道中指揮交通、去除阻礙;
7.在公眾地方、公眾集會場所、及公共娛樂場所維持秩序,當值警察可自由進出這些地方;
8.協助執行有關稅務、海關、衛生、保護環境、檢疫、人民入境、外國人士登記法例事宜;
9.協助維持港口秩序,執行海港及海事法例;
10.執行法庭發出的傳票、傳召證人、拘票、約束令等事宜;
11.提交告發書及進口檢控;
12.管理及扣留流浪動物;
13.保障失物及找尋事主;
14.於火災時協助保障生命及財產;
15.保障公共財物免受損害及遺失;
16.出席刑事法庭及法庭指定的民事法庭,維持秩序;
17.押送及看守囚犯;
18.執行法律賦予的其他職責。
現存機制上的問題
(一)警察執法方面
1. 法例賦予警方過大的搜查、截停及拘捕權力。
2. 警方沒有定期公佈截停、搜查的資料和數據,以供市民監察其執法的情況。
3. 本港直至現時仍未有制訂法定拘留期限及法定覆核拘留期間。
4. 未有增設指定警署及委任指定監管人員看管被拘留人士。
5. 在搜查身份證方面,當局雖強調了要有合理懷疑才可獲得與檢查身份證以外的資料,未有制訂法例規定搜查後要保留書面記錄。
(二)處理投訴方面
1. 投訴警察課並非獨立於警務處以外,不免予人「警警相衛」,有自己人查自己人及互相包庇之嫌,令處理投訴的可信賴度存疑。
2. 投訴警察的個案及指控逐步上升,雖並非全部屬實,但足見問題已愈見嚴重。
年度 1997 1998 1999
全年投訴個案 2,937 2,906 3,101
全年投訴指控數目 4,854 4,200 5,385
3. 因為處理投訴機制殘缺,令投訴指控的成功率偏低
年度 1997 1998 1999
指控成立的數目 78 97 127
指控成立的百分比 2.8% 3.5% 4.1%
4. 政府自1993年已經引入刑事(酷刑)條例去防止公職人員及部門使用酷刑及不人道對待公民,然而,律政署至今未有援引此法例檢控任何曾毆打市民的警務人員,而僅以普遍傷人罪提出起訴。
5. 此外,警監會本身亦未能有效地監察投訴警察的事宜
- 警監會絕大部份的委員皆是由行政長官委任,警監會亦並非法定組織,其意見及裁決並沒有法律約束力。據了解,每年有近半由警監會向警務處的建議皆被警察投訴課拒絕接納。
年度 1997 1998 1999
警監會曾經向投訴警察課提出的意見數目 630 950 772
獲投訴警察課接納意見的數目 239 531 473
獲投訴警察課接納意見的百分比 37.8% 55.9% 61.3%
- 警監會對投訴個案並沒有調查權,委員主要只能審閱由投訴警察課擬備的報告,並作出建議。
- 警監會亦非全面獨立於政府及警務體制內,委員會內的職員皆由政府招聘而非中立,令委員會的獨立性存疑。
- 投訴警察課並不會把所有投訴的調查結果呈送予警監會跟進,不少嚴重的投訴個案亦可能因此而被隱藏了。
年度 1997 1998 1999 (截至10月)
投訴警察課未有呈送予警監會跟進的個案數目49 52 55
註釋:以上數字均節錄自警監會一九九九年工作報告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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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如果你在車上被截停 ……
1.
倘若警方要求你出示駕駛執照,你應馬上出示文件。警員有權要求搜查你的車輛,但你要注意警員有否在搜查時把不屬於你的東西放進車內。
2.
你必須領取警方發出的告票。若有任何不滿,可於事後向交通投訴組投訴。 2. 如果你已被拘捕或被送到警署…
1.
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,直至代表律師來臨時才與警方對話。除姓名及地址外,你不用提供其他資料。不要用任何理由或藉口向警方解釋。最明智的做法是留待你的律師來到後才說話。
2.
警方或會為你錄取口供,你要把事件如實相告,有權就口供的記錄提出修改(但謹記在更正的位置簽名),並索取口供副本以作參考,日後如發現有問題時可以提出修改。
3.
被扣留期間,你有權向聯絡律師及通知家人或朋友你現正被扣留。
4.
警方須在48小時內獲告訴你知否被落案起訴(不包括犯某些入境罪行的人)。若警方已經落案起訴,警方必須在下一個法庭審訴期帶他到法庭應訊。在48小時內,如果警方沒有法庭許可,則必須將你釋放。如果你被警方非法拘捕或禁錮,你的家人可以通過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「人身保護令」。
5.
你有權要求律師代表,若沒錢亦可於被起訴後尋求法律援助或當值律師協助。 3. 如果你在家中 ……
1.
在一般情況下,警方必須向法庭申請搜查令(Warrant),方可進入民居搜查證據。你應該:
u
看清楚搜查令:警方只會展示一次,故此你必須在看到搜查令時詳細閱讀。搜查令內容註明搜查的理由,及根據什麼法例執行,尤其應該留意搜查令內所指定的時間限制及指定搜查的物品;
u
看清楚搜查令所指的地點;
u
若你是獨居的話,請儘量安排證人或律師來臨監視警方的搜索。倘警方不准你打電話,你要看清楚他們取去了什麼物件。
2.
如果事態緊逼,而警方暫時不能獲得搜查令,又遭到住戶主人拒絕入屋查的話,警方仍然可以進入該屋搜查,事後才補發搜查令。你應該:
u
要求警方表示身份及出示證件;
u
警方有權搜查被拘捕者或證據,卻不能假借拘捕之名而亂動你家中物件。若然他們找不到被拘捕者,你可請他們離去;但若警方拘捕了罪犯,他們可在你的居所取去一些有關證物。 4. 如果你在街上 ……
1.
你須出示身分證予警方查閱,但不須回答你認為私生活受侵擾的提問。
2.
若警方要求搜身,要問清楚警方搜身的目的及所找尋的可疑物品,並最好有證人目擊搜身過程。
3.
你可要求帶同證人到警署才被搜身。
4.
如果是便衣警員要求搜身,你有權要求他們表明身份及出示證件,亦可要求該警員證明他雙手並沒有藏有任何物品,才答允搜身。如果搜不到可疑物品時,他應讓你自由離開。
5.
警員應將搜身的經過及搜出的物品記在警員記事簿上,並要求你簽名證實。如發現他們寫的與事實不符,你可拒絕簽名,並向附近警署投訴。 注意:只有同性別的警員方可替你搜身。
6.
警方有很大的權力去截查及搜身,如果你拒絕或反抗,可被控告阻差辦公罪,更可以懷疑你有不可告人的意圖而拘捕你。因此市民不應作無謂的反抗,但應堅持個人尊嚴不被侮辱,要求有一個合理的搜身程序及安排。 5. 如果你被截停期間被問話 ……
1.
不回答警方提問本身不構成罪行,但警方可因此加深對你的懷疑。警方不可只因你在街上為理由而指控你。
2.
警員在提問期間或會拍打你的衣服搜查你有否攜帶武器,你切勿以武力反抗,反之,可告知警員你不同意進一步搜身。 6.
甚麼是『協助警方調查』? 假如警方懷疑你與某件案件有關,你可能會被邀請到警署「協助調查」。這種「協助調查」純粹是一種邀請,而非拘捕,如果你不願意則無須答應。警方無理由因你不合作而拘捕你,除非警方有其他充份理由相信你是牽涉在該案中的疑犯。不過市民亦應有公民責任(雖然不是法律規定的責任)協助警方調查和撲滅罪行。 **注意:有些人起初以為到警署去是純粹協助做證人,但是卻發現自己變成疑犯之一,被警方懷疑口供的真實性及被拘留。所以,當你到警署「協助」前,宜先通知相熟親友,以便他們可替你作法律上的安排。 7.
市民在什麼情況下會被警方拘捕? 拘捕即是某一被司法機關人員剝奪某人的自由。除非獲得釋放,否則該人不可以隨意離開。若某人被警方拘捕後,在可行的情況下,警方應儘快帶疑人到就近警署交由值日官處理。在以下的情況下,警方有權去拘捕某一市民。 1.他涉嫌與罪案或罪行有關而需接受進一步調查; 2.罪行十分嚴重; 3.他有可能潛逃; 4.他有可能妨礙調查或干擾證人; 5.他拒絕提供其姓名及地址,或有理由相信他提供的資料是虛假的 6.為其本人的利益著想而拘留他; 7.扣留拘捕行動可保留或揭露更多與控罪有關的證據; 8.他須按照法例規定套取手指摸。 8.
警方的問話必須要回答嗎? 市民有義務協助警方,尤其是當警方缺乏資料,難以破案時,市民應盡量提供他們知道的消息給警方,以便撲滅罪案。當你發覺你的私生活及一些不想別人知道的事被揭露出來的時候,你無須答覆警方的問題,你有保持緘默的權利。若你認為自己清白無辜,你當然會盡量向警方解釋,澄清事件的真相。但是,事件的複雜性可能比你想像中更嚴重,所以你還是盡量少講說話,要求見到律師時才回答較好。 你的說話會成為呈堂證供,若你在法庭內否認你以前的說話,但沒有充份理由時,你可能會被控告提供假口供。如果警方懷疑你犯罪而拘捕你,他會警告你:「唔係事必要你講,但你所講鴾@切都會寫低,並且可以成為呈堂證供。」你不應放棄這一權利。 **注意:千萬不要相信認罪可以使你容易脫身。你一定要清楚,法官才是判定案件的人,警方無權判案。如累你是清白的,千萬不要認罪。 |
對警方不滿可以怎樣投訴?
投訴是監察警方的良好方式。警方內部設有投訴及內部調查科的投訴警察課 。此課於1974年成立,專責調查市民對警察及其文職人員的投訴。投訴警方的案件,大多數是有關被警方毆打、無理騷擾、非法拘捕、禁錮等。貪污方面有廉政公署負責。若你認為你的權利被警方侵犯或有警務人員濫用職權,應立刻向投訴警察課投訴。假若你懷疑有警務人員向你使用不適當的武力,你應在事發後,即時到醫院驗傷。
投訴方式:親身前往投訴課、致電或郵寄。
投訴注意事項:
儘可能提供具體的資料,如被投訴的警務人員編號、有沒有證人、事件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等,使警察投訴課掌握更多的資料去處理你的投訴。
處理投訴的程序:
1. 當投訴警察課收到你的投訴後,他們會聯絡你及要求你向他們錄取一份詳細的口供。你可選擇方便的時間和地點會面。
2. 錄取口供後,警察投訴課人員會就你的投訴展開調查。他們會向證人錄取口供、會見有關的警務人員及定期通知你調查的進展。
3. 調查完成後,會把調查報告呈交給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。
4. 如你不滿意調查結果,你可以在收到警察投訴課信件發出日期的30日內,向投訴警察課提出覆檢要求。
投訴警察課的地址及電話
香港區辦事處
地址:香港灣仔軒尼詩道489號銅鑼灣廣場一期14字樓 電話:2574 4220
九龍區辦事處
地址:尖沙咀漢口道28號亞太中心12字樓 電話:2724 0420
新界區辦事處
地址:荃灣西樓角路38號荃灣政府合署9字樓 電話:2416 6042
投訴警方課熱線: 電話:2866 7700 或 傳真:2527 7934
廉政公署人員及人民入境事務處有警察一樣的權力嗎?
除了警察法例之外,還有廉政專員公署法例及移民法例等,授權該署/處人員進行類似警方的職責,如搜身、截查、入屋搜查、拘捕、問話、保釋等。
廉署有更廣泛的權力,如廉署人員可扣留任何住所或屋宇內的人士,直至搜查工作完成為止,但扣留期不能超過四十八小時。廉署更可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,進入任何住所作調查。任何人阻礙廉署人員執行職務的話,可被判入獄半年及罰款五千元。
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與投訴警察課的關係
投訴警方獨立監察委員會(簡稱警監會)是一個不隸屬於警方的機構,負責監察投訴警察課的調查工作。監察會監察警方對市民所提出投訴處理方法和程序,並給予適當的檢討;覆檢警方工作程序是否有漏洞,可引致投訴。在適當的時候,向警務處處長,或在有需要時向行政長官提出建議。
因此,調查警務人員投訴的工作便落在投訴警察課身上。投訴成立與否,除取決於投訴真實性及資料是否充分外,還要看投訴課如何處理你的投訴。有時候,警察投訴課人員會提議你循「簡易程序」解決投訴。若你同意此處理方法時,投訴警察課會安排一名高級警務人員接見你,了解事件經過,而被投訴的警務人員只會有可能會由其上司作出處分或警誡。不過,若你認為你的個案十分嚴重,就要堅拒投訴警察課的提議。因為,以簡易程序處理的投訴個案一般不會監測及質詢調查程序及結果,個案嚴重性亦會被忽略。